北京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今天舉行,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德林在做上述報告時指出,受現實條件和各種因素的制約,中小企業的發展目前仍面臨很多困難和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進一步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改進政府監管、服務方式,推進符合北京市產業發展方向的中小企業又好又快發展,制定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 發揮行業組織作用 根據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和部分委員提出的在條例中進一步突出行業組織的作用、細化有關條款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修改草案第三十六條,并作為總則的內容,具體表述為: “本市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依法自愿建立中小企業協會和其它中小企業行業組織。” “中小企業協會和其它中小企業行業組織作為中小企業會員利益的代表,根據章程承擔為中小企業提供行業信息,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中小企業的訴求和建議,參與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協助政府公平、有效地實施相關扶持政策和措施。” “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可以依托中小企業協會和其它中小企業行業組織予以落實。” 扶持中小企業創業 根據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和部分委員提出在條例中對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作出明確規定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創辦中小企業。除法律、行政法規對特定行業的公司注冊資本有特別要求以外,在本市設立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根據財經委員會提出的改革創新市場準入制度、利用小企業創業基地緩解小型微型企業用地難、登記難等阻礙企業發展的現實問題。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十二條修改為:“本市中小企業創業基地由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認定。經認定的小企業創業基地可以根據相關規定享受資金支持,并可以作為集中辦公區登記為企業住所。” 根據財經委員會和部分委員提出的在條例中增加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的內容和“標準廠房”提法不能涵蓋所有產業類型應修改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三十條修改為:“本市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依法探索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產業用房,出租給中小企業使用;也可以依法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投資設立中小企業揮著創建小企業創業基地。” 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市場 根據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和有的委員提出的草案中關于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規定過于原則應加以細化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本市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并引導社會資本投資中小企業。基金運作方式遵循政策性導向和市場化原則。”“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由下列資金組成:(一)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二)基金收益;(三)捐贈;(四)其他社會資金。”同時增加關于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用途的規定。 根據部分委員提出的“不影響法規的穩定性,條例僅作原則規定為宜,具體措施可由政府制定、調整”的建議,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二十八條修改為:“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在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中安排一定的比例,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同時,建議增加一條關于支持引導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建立經濟協作關系的規定,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具體表述為:“本市支持、引導中小企業與國內外大企業建立經濟技術協作關系,促進中小企業產品進入國內外大企業的產業鏈或者采購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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