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昌平公司注冊11月17日自經濟日報處得知:國家工商總局今日就《外國(地區(qū))企業(yè)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擬將外國企業(yè)在我國從事石油開采、房地產、開設銀行分行的登記注冊權限下放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根據我國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外國企業(yè)從事下列生產經營活動應辦理登記注冊:陸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礦產資源勘探開發(fā);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裝飾或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等工程承包;承包或接受委托經營管理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銀行在中國設立分行;國家允許從事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外國企業(yè)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時應提交外國企業(yè)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和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證件,并于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注冊。 據介紹,此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外國(地區(qū))企業(yè)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外國企業(yè)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時“應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2013年5月15日公布實施的《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明確將外國(地區(qū))企業(yè)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核準由工商總局下放至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本文來源于:回龍觀公司注冊m.pp98.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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